
2020 年 8、9 月间,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附近,以空笼撒饵的方式,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金太阳鹦鹉 1 只;2021 年 4 月 23 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合谋,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批,在不具备相关养殖资质的前提下,通过网络途径以总价 800 元的价格向湖南某禽类养殖合作社购买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 12 只。2021 年 5月 24 日,公安机关接到他人举报,前往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附近,当场查获被告人李某某及画眉鸟 2 只、金太阳鹦鹉 2 只及白鹇 1 只。
经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查扣的 5 只鸟类活体分别为:画眉鸟 2 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0,000 元;太阳锥尾鹦鹉,也称金太阳鹦鹉 2 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价值计 20,000 元;白鹇1 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 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