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以借为名控制人身自由并勒索的行为如何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实践中,绑架行为往往与暴力催债、非法拘禁等行为密切关联,难以区分。那么,以借为名控制人身自由并勒索的行为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编造借口让被害人张某驾驶轿车载其前往某地。张某在偏僻路段拒绝前行并将车开回原处。为摆脱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打开车门作势下车,被告人李某某跟着下车,张某见状欲驾车逃离,被告人李某某遂拉开驾驶室车门强行上车,将张某挤至副驾驶位置后夺过车辆控制权。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载张某行经红绿灯时车速减慢,张某想打车门下车逃走,被告人李某某遂将张某头部按压在车辆中控台位置,并驾车快速离开。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快速行驶,迫使张某无法下车逃离。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借钱为由,强行向张某索要人民币15万元,并称其若没钱便要与张某一起死。张某因自身安全受到威胁,迫于无奈只得与其丈夫王某联系筹集15万元事宜。王某接到电话后即报警并通知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被告人李某某获悉后,于当日15时许将张某放行并弃车逃离。

【控辩意见】
起诉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提出自己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绑架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强迫借款,本案应认定为强迫交易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没有掩饰隐瞒自己的身份;(2)被告人在案件的起始过程中,明确向被害人表达借款意图及还款承诺;(3)被告人暴力逼迫借款的意图已传达至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清楚被告人的目的是借款。同时,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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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款罪案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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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简介

陈营律师

陈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多年法律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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